青财会〔2025〕36号
各市(州)财政局,省直有关部门,各相关单位:
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(以下简称专项债券)会计核算,优化专项债券管理机制,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,财政部印发了《关于印发<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>的通知》(财会〔2025〕17号)(以下简称《暂行规定》)。为组织做好我省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提高思想认识,夯实债务管理工作基础
加强专项债券管理,不仅是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键举措,更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。各市(州)财政局、各相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严肃财经纪律的高度出发,深刻认识财政部印发《暂行规定》对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意义,不断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,全面、准确反映专项债券“借、用、管、还”全过程,真实反映项目单位财务状况,持续提升财政管理科学化、精细化水平。
二、强化责任落实,做好《暂行规定》培训学习
各市(州)财政局、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,加强沟通协调,迅速组织本地区、本行业、本领域、本单位相关财会人员开展《暂行规定》学习和培训工作,确保财会人员深入领会《暂行规定》精神实质,准确把握会计处理原则、科目设置、账务处理及报表披露等具体要求,切实加强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管理及项目资产管理。
三、坚持从严从实,做好《暂行规定》贯彻落实
各市(州)财政局、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各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单位的指导力度,严格按照《暂行规定》要求,对所有新增专项债券业务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,并对以往年度相关业务做好衔接调整工作。同时,依托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系统报送专项信息,提供每一个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信息,为专项债券项目的闭环管理提供有力支撑。
四、加强监督检查,健全专项债券管理机制
各市(州)财政局、各相关单位要将专项债券会计核算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抽查范围,对发现的不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、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,要督促及时整改到位。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,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。各市(州)财政局要加强与发改、审计、项目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的沟通协调,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,确保债券资金流、资产状况、债务信息在账面上清晰可查,账实相符。
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,请及时向青海省财政厅沟通反馈,推动《暂行规定》顺利实施(可登陆财政部会计司网站kjs.mof.gov.cn下载)。
联系人:青海省财政厅会计处 白老师
联系电话:0971-3660215
2025年9月18日